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不服各县级以上市统计局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而统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市统计局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市统计局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人民法院尚未立案。
三、市统计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