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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处罚措施、法律依据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1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处分,通报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对违法机构责令改正,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统计人员有第三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统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 

4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组织或个人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 

5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责令改正,警告,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以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6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责令改正,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7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8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0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1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14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责令改正,警告, 

通报批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15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责令改正,警告;对非经营活动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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