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统计违法案件经审议形成处理意见后,统计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理的依法需要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的当事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统计行政机关对于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有关单位的当事人,依法需要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做出处理:
(一)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其党纪或者政纪处分的,由统计行政机关制作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一份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一份存档;
(二)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的,由统计行政机关制作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一份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份存档;
(三)直接提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由统计行政机关制作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份存档。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违法事实及违法责任,给予处分的意见及法律依据,处理的时限等,并附上案件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主送给处理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应当由统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亲自送达,并向其有关负责人说明案件情况。
处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予以答复。
处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作处理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统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统计法制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接到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当召集原案件查处人员,审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在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所有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四十四条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统计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复议决定:
(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统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统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第四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是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一)组成诉讼小组或者指定负责人负责应诉工作,诉讼小组应当由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原案件查处人员等组成,亦可聘请律师参与应诉;行政应诉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案情,审查复核有关的证据材料,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方法,重点审议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提出答辩意见;
(二)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证据资料。
第五十条 统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依时出庭应诉。
统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制作授权委托书,委托本机关的诉讼负责人或者聘请的律师代理出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权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
统计行政机关若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款仍需按期缴纳。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统计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加处罚款的计算日期应当自缴款最后期限的次日起至申请执行之日止。
第五十四条 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最后期限的次日起6个月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执行人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申请执行人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致送的法院名称,申请执行的日期等,加盖统计行政机关印章,并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的副本。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缓交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统计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最迟应当在1年内交齐罚款。
统计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减免罚款的申请,没有充足的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六条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并由调查组或者统计法制机构写出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案件来源、案件调查经过、基本案情及案件的处理、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结案后,案件查处人员应当配合统计法制机构将案件材料按照“谁办案、谁立卷归档”、“一案一卷”的原则和“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要求,按以下顺序立卷归档: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三)案件的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报告;
(五)案件审议记录;
(六)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
(七)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八)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
(十)通报批评的有关文字材料;
(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十二)案件履行或者执行的有关材料;
(十三)结案报告。
第五十八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报告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当事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者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统计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九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处以行政罚款的;
(三)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四)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立案后已按本规程第五十八条规定报告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处罚决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处分意见书)和结案报告。
第六十条 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县、市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1月15日前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中有关7日以内(含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其它包含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应当从其开始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与现行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法律文书参考样式
1、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
2、统计检查查询书
3、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4、统计检查结论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7、调查笔录
8、保存证据通知书
9、案件调查报告
10、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
11、行政处罚告知书
12、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3、行政处罚决定书
14、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
15、送达回证
16、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17、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18、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19、行政复议答复书
20、统计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
21、行政复议决定书
22、答辩状
23、申请执行书
24、结案报告
统计局
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
统催表字[200 ] 号
(被催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以予通报批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有关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你单位的(未报的统计报表),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报到我局(接收报表的科室),但至今未报,已属迟报。现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报。否则,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统计检查查询书
统检询字[200 ] 号
(被检查单位):
根据《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统计执法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15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企业事业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以予通报批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体工商户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现向你单位查询以下事项:
请你单位据实答复以上查询事项,并于 年 月 日前书面回复我局,我局地址: ,联系电话: 。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统检通字[200 ] 号
(被检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执法检查范围)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兹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届时,你单位的(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等)务请到场,并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我局地址: ,联系电话: 。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统计检查结论
统检结字[200 ] 号
(被检查单位):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经检查,你们能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统计制度,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未发现你们有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统检责字[200 ] 号
(被检查单位):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们于 前整改完毕,整改情况请于 年 月 日书面报送我局,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调 查 笔 录
(第1页 共 页)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
调查人: 记录人:
其他参加人:
调 查 内 容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人签名)
(被检查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材料登记保存:
我局将于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登记保存材料清单
(统计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保存材料清单
根据 统计局《保存证据通知书》( 统法保字[200 ] 号)的要求,现将下列材料登记保存:
一、
二、
三、
四、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清单一式两份,检查机关、被检查单位各执一份)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经过)。
(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
(违法行为的定性、情节、当事人的责任及其法律依据等)。
(处理建议及其理由)。
调查组成员: 。
调查组或法制处(科、股)
年 月 日
统计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统法告字[200 ] 号
(当事人):
经调查,你单位(违法事实与情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大写金额)元(小写金额)。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7)日内,到我局法制处(科、股)陈述和申辩,或者提交书面意见,我们将在充分听取你单位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提出意见的,我们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法制处(科、股)地址: ,联系电话: 。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法罚字[200 ] 号
当事人: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经查明,当事人(统计违法事实与情节)。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的统计原始凭证、统计报表和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大写金额)元(小写金额)。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交到 财政厅(局)指定的罚没帐户(开户行 ,帐号 ,收款单位 )。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统计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
统法处字[200 ] 号
(有权作出处分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执法机关,有权对统计违法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分意见。经查明,(统计违法事实、情节及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条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 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条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 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当事人)(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行政 处分,(撤销 荣誉称号等)。
二、给予(当事人)(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行政 处分,(撤销 荣誉称号等)。
请你们根据以上意见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请将处理决定文件抄送我局。如有异议,请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作处理,又未提出意见的,我局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附:1、案件调查报告
2、主要证据材料 份共 页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统复受字[200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我们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统复受否字[200 ] 号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我们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统复答字[200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答复书
(复议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你机关《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 统复答字[200 ] 号)的要求,现就申请人对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答复如下: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以及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的答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请予以维持。
附:案件材料 份共 页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统复决字[200 ] 号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第三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 年 月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
申请人称, 。
被申请人称, 。
经查, 。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原告(单位名称)因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作出的答辩意见,阐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案件材料 份共 页
答辩人:(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被申请执行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本机关依法查处了 一案,于 年
月 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法罚字[200 ] 号),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 元的罚款,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收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处以的罚款 元和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被申请人加处的罚款 元(每天 元×3%= 元,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合计 元。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申请执行人:(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一案,经 查处,处罚(处分)决定已执行完毕,现提请结案。
(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调查组的组成、调查处理经过)。
(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处理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案件的执行情况)。
本案查处工作至此完结,依法予以结案。
法制处(科)或调查组
年 月 日